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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99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伙同郑某某(已判)、金某某(已判)等人在瑞安市湖岭郭山村村委会一楼、燕子窝、枫树洋村等地开设赌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络赌客,安排人员进行望风,以扑克牌九比大小的形式提供赌具供赌客赌博。被告人邹某某负责提供赌具,安排人员望风,在庄家赢钱后进行抽头及分红;金某某在赌场中负责帮忙抽取皮钱,照看赌场,帮忙打杂,维护秩序等事务;郑某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联系赌客、接送等工作。开设赌场十几天,被告人邹某某等人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4万余元。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邹某某通过在温务工家人联系湖岭派出所,告知案发当日因逃跑摔伤左腿膝盖,卧病在床短期内不能及时到案,并提供了住址。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邹某某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诊疗证明书、扣押决定书附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郑某某、金某某 、张某甲、刘某某、绕某某、林某某、张某乙、杜某某、曾某某、冯某某、龙某某、王某某、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相迪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温州(1505754****)。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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