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案发,在长沙市雨花区***社区**酒店**房内,由被告人邹某某开房,提供赌具,供参赌人员王某某、贺某某、罗某某等人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进行“三公”赌博,被告人邹某某则从中“抽水”,至案发共计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20年1月1日,参赌人员罗某某在该赌场“出老千”被发现,由此发生纠纷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贺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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