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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抢劫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1********,汉族,文盲,住湖南省**市**县**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2月9日被湖南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系未成年人犯罪)。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左右,胡某某(已判刑)以假名“李某某”与刘某某相识。因刘某某的儿子被人打伤,要前往派出所领取赔偿款。2012年1月17日,胡某某陪同刘某某到本市城区**派出所领取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邹某某与胡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胡某某在返回途叫来被告人邹某某,并谎称让刘某某帮忙搬东西,将刘某某带至本市城区南苑里49号,三人边抽烟边进入一楼一房间,后被告人邹某某与胡某某采用殴打、搜身等手段,当场从刘某某处劫得人民币29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及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物证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实施之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湘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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