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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3月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14年10月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2020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20年6月4日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6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于2020年6月3日1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武昌火车站售票大厅,以在汉口火车站购票更为便宜为由将旅客周某某诱骗至武昌火车站西广场下面的小树林,将其扑倒在地后,抢走周某某的人民币60元及华为手机1部。经报警,被告人邹某某当日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书证;3、扣押清单及照片;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辨认笔录;8、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邹某某具有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素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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