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8********,汉族,初中文化,梅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梅县区**镇**居委宿舍。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3月15日被抓获,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30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日,梅州市**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有限公司签订《防腐木屋安装施工合同》承包梅州市**有限公司位于梅江区**街道**的度假木屋安装施工工程(3、4号木屋),并于2018年7月、2018年8月先后收到梅州市**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共计15万元。2018年8月开始,身为梅州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邹某某先后雇请陈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某等人为其施工。直至2018年12月4日,梅州市**有限公司仍拖欠陈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某等人2018年8月至同年11月的工资共计169890元未支付,同日陈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某到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反映被拖欠工资情况,同日由该局将此案移交给梅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5日,梅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2月12日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梅县人设监改令字[2018]第15号),责令梅州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前支付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被拖欠的公司169890元。梅州市**有限公司经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而邹某某拒接梅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电话并四处居住逃匿,还将其账户于2019年1月、2019年3月的收入共计4万元转给他人,未用于支付拖欠工资款项。2019年1月28日,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对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
2019年3月15日,邹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大道**酒店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22日,邹某某家属付清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被拖欠的工资169890元,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出具谅解书对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作为梅州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钰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1. 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1348****。
2. 证据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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