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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0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曹某某等人及值班律师徐冬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7年6月25日租用泰兴市**镇**居委会**组杨某某房屋,经营上海**服饰**分厂,从事服装生产加工。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邹某某先后拖欠唐某某、黄某某等18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210804元,被告人邹某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3月4日,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邹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五日内足额支付工资,被告人邹某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资,并继续逃匿,直至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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