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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挪用公款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2008年3月至2020年2月系武平县殡仪馆职工(劳务派遣),户籍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邹某某在担任武平县殡仪馆内业班班长和后勤人员期间,利用其分别收取殡葬业务款和电费的职务便利,多次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币种,下同)共计340482元归个人使用,其中234217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如下:

1.武平县殡仪馆系武平县政府投资的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由武平县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武平县殡葬管理所管理,2008年3月建成营业,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武平县殡仪馆内设内业班、外业班、火化班、后勤保障班等,每日由两名内业班的业务员在县殡仪馆业务大厅上班,其中一名上正常班,另一名24小时值班,值班业务员负责收取当班期间殡葬业务款(包括火化费及骨灰盒等殡葬用品销售收入)并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下班后将当班收取的殡葬业务款送存国库非税收入银行的专户,在下次值班前将银行缴款回单及相应票据的记账联一并交给武平县殡仪馆办公室。当月底,内业班班长负责制作“武平县殡仪馆收入汇总表”汇总当月殡葬业务款项交武平县殡仪馆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2008年3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邹某某担任武平县殡仪馆内业班班长职务。

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邹某某将其值班时收取的部分殡葬业务款擅自挪用,用于购买化妆品、衣服等个人消费,后因无钱归还,其便采取少送存当班收取的殡葬业务款3327元至国库非税收入银行的专户和把当班时开具的一笔3327元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记账联藏于其办公室放置私人物品的专用储物柜中,不上交给殡仪馆办公室。当月底,被告人邹某某在汇总时,故意将该笔款项未记入“武平县殡仪馆收入汇总表”,武平县殡仪馆办公室、财务人员在审核时也未发现被告人邹某某有隐匿上述殡葬业务款的情况。后被告人邹某某便多次采取上述方式将其当班时收取的部分殡葬业务款挪用,用于自己购买高档衣服、化妆品、摩托车、驾驶证C1证培训考试等个人消费。至2011年10月23日,其先后共计挪用289笔,每笔金额3元至3409元不等,共计336888元,其中2011年7月23日前挪用的款项累计230623元。

2011年10月底或11月,武平县殡仪馆发现被告人邹某某值班开具的票据有部分记账联缺失及相应款项未缴存银行的情况,经询问被告人邹某某,其承认挪用殡葬业务款的事实并交出了全部隐藏的票据记账联。后被告人邹某某以补缴存国库非税收入银行专户的方法分多次退还其挪用的殡葬业务款共计336888元。

2.武平县上东游泳池与县殡仪馆共用一个总电表,先由武平县殡仪馆根据总电表用电数向电力部门缴交电费,后由武平县殡仪馆办公室人员根据上述游泳池分电表的用电量计算出电费后向其收取,并将收取的该电费上交给武平县殡仪馆单位银行帐户。2018年7月和9月,被告人邹某某在担任武平县殡仪馆后勤人员时,代表县殡仪馆向上述游泳池的管理人员分别收取了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的电费1692元和2018年7月17日至9月6日期间的电费1902元,被告人邹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未上缴至武平县殡仪馆单位银行帐户,而是向单位谎称游泳池管理人员不在未收到此款,后其将此款用于支付其个人贷款的利息。2019年6月,被告人邹某某挪用上述电费行为被发现,后其向武平县殡仪馆退出了3594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邹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武平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谈话,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劳务派遣合同书、邹某某工作简历证明、任免文件、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武平县殡仪馆部门和岗位设置及职责、武平县殡仪馆有关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林某某、张某甲、王某某、邱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武平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担任武平县殡仪馆内业班班长、后勤人员职务期间,利用收取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擅自挪用公款共计340482元归个人使用,其中234217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建平

2020年9月14日

书记员谢倩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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