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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5〕1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号院**号楼**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收购赃物罪,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收购赃物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分别为自2014年9月39日至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底,被告人邹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的**路**号院门口以88000元钱的价格从刘某某(已判处刑罚)手中购买了一辆黑色的马自达M6轿车,该车随车挂沪D1****车牌。现已查明,该车原始号牌为赣J0****,系湖南省资兴市的被盗车辆,经评估该车车价为19935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购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启民

      王建起

2014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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