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住榆树市**镇**小区**其**单元**室。因涉嫌放火,于2019年7月2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因与父亲邹某乙发生口角心情不好, 便用打火机将位于榆树市**镇**街道**沟自家平房放火点燃,房屋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邹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故意放火焚烧自家房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玲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在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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