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县**镇**村**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邹某某因与被害人罗某某感情纠葛。2018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太奥广场华润万家小门西侧遇见罗某某和男友刘某某,邹某某即与罗某某发生口角,后罗某某准备离开时被邹某某拦阻,刘某某见状上前劝阻,邹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刘某某下颌划伤,继而又将罗某某胸腹部刺伤逃离。经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刘某某左下颌皮肤裂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因感情纠葛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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