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榴云路乐买佳商场负一楼溜冰场内溜冰时因被受害人涂某某推了一把而怀恨报复,邹某某用不锈钢钢管殴打涂某某致其左手手臂骨折。经鉴定,涂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根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主要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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