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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施工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村**号,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在本区东海街道**工地**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双方摔倒在地后仍继续扭打,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外伤致右膝外侧半月板破裂,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同年11月30日,经电话通知,公安机关到上述工地员工宿舍传唤被告人邹某某,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12月2日,被告人邹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杨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曾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出具的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明知公安机关传唤,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检察官助理:唐冰颖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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