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乐平市**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在乐平市**村委会祠堂边被害人范某乙弟媳开的麻将馆里找到打麻将的父亲邹某乙,因与父亲置气,邹某甲将桌上的麻将扔到地上。范某乙见状,与邹某甲发生冲突,双方用拳头互打,邹某乙便将邹某甲拽回了家。邹某甲不服气,遂拿了把剪刀返回麻将馆,将范某乙右手刺伤。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邹某甲被乐平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王某某、邹某乙、邹某丙、范某甲、邹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艳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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