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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号,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0年8月7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和邻居卢某某因为用沙问题,两人发生争吵。邹某某先用洋铲打卢某某的背部,卢某某就拿锄头打邹某某的头部,邹某某遂跑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杀伤卢某某耳部和胸部,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检察官助理:唐巍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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