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捕前住原籍,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红星街与颐宏路交口处折扣服装店内,使用一把削皮刀扎伤被害人张某某(邹某某前妻)的的面部和眼部。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可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