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5月30日18时许,在黄骅市**路**豆制品厂,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邹某某将刘某某腰部、胸部打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控告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王 辉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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