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大城镇**村**自然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 月11日晚上22 时许,被害人陈某甲独自开着大城镇**队的车子外出执法做事,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是陈某甲所在中队的中队长,邹某某在**队长汪某某的授意下打电话叫陈某甲开车回队里,但是陈某甲挂掉了邹某某的电话,于是邹某某就自己开车去了大城镇**队找陈某甲。
邹某某到达大城镇城管队门口时看见陈某甲正坐在**队门口,**队员金某某、周某某以及之前在**队工作过的陈某乙三个人也在那里。邹某某走上前去和陈某甲说陈某甲不该独自一人开车外出执法做事,陈某甲不服气顶撞了邹某某几句。之后邹某某就和同事金某某说:以后上晚班把陈某甲换到金某某中队里去。陈某甲听到后就开口骂邹某某,邹某某听到陈某甲骂自己,一时怒从心起(当晚邹某某父亲认为邹某某未照顾好瘫痪在家的母亲就说了邹某某几句,加上陈某甲当晚跟汪某某说每次上晚班邹某某都不到岗,当时邹某某心里就很烦躁)。邹某某先上前用右手打了陈某甲一耳光,陈某甲被打后还手打邹某某,被邹某某躲开,接着邹某某就和陈某甲抱打在一起。之后邹某某将陈某甲抱摔在地上,造成陈某甲右肩锁骨骨折,头面部擦伤。
2020 年7 月20日经高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旌
检察官助理:夏仙子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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