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0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52221983********,文化程度小学,系本市凤岗镇**猪肚鸡店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西县**乡**村**村**号。2020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市凤岗镇**猪肚鸡店内上班。因被害人王某某付账时与前台收银工作人员因结账数额问题理论,邹某某上前劝说并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邹某某走出店外。王某某付款后走出门口时,双方再次争吵并相互推搡。过程中,邹某某拿起桌上的陶瓷碗砸向王某某的鼻子,致王的鼻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邹某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到场将邹某某抓获。邹某某赔偿王某某5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8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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