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加油站附近,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郭某某(男,26岁)有不正当关系,遂对郭某某拳打脚踢,致郭某某头部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基底节区、右额叶脑出血。经鉴定:郭某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
经侦查,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翔宇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1. 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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