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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4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下午17时,在广宗县**乡**村**街,钟某甲酒后对邹某某进行辱骂,两人互殴中,被告人邹某某先后拿铁锨木把、菜刀将钟某甲打致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钟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钟某甲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如民事部分调解完毕,可适用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波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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