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路**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兰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左右,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孛兰路9号康健汗蒸馆内,被告人邹某某因生活琐事没有睡觉,从康健汗蒸馆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朝正在熟睡的被害人徐某某的脖子上猛砍,致被害人徐某某锐器砍切致左颈部动、静脉完全断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邹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杀害后,被告人邹某某又用这把菜刀自杀,被公安机关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因琐事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腾蛟
检 察 员: 多 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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