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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6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号房(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29****。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邹某某与其堂姐夫刘某某合资购买了佛冈县**镇**谷**街**号别墅,房产权属刘某某所有,后刘某某将该别墅出租给简某某。2019年4月7日,被告人邹某某与刘某某因别墅出租事宜产生争执,一时冲动为泄愤,使用菜刀等工具将该别墅里简某某摆放的红木家具、床垫等物毁坏。经依法鉴定,上述被损毁的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1151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赔偿被害人简某某人民币110000元,取得了简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邹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告人邹某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9月14日

附:

  1.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含光盘卷一册);

  2.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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