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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5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号。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 日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川S*****三轮车搭乘李某甲、李某乙等4人,从平昌县邱家镇在街向邱家镇三尖村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邱家镇三尖村4社(小地名:大破里)路段时,被告人邹某某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道路外,致李某甲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平昌县公安局交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朝烽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住平昌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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