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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七里街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建瓯市**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邹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随后,被告人邹某某被带至建瓯市**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琴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006****;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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