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涡阳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初中文化,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8231989********,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房,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涡阳县公安局宣布拘留,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路**路交叉口东200米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发现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酒后驾车,被告人邹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后经对被告人邹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7.6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材料等书证;
证人马某某证言;
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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