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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68********,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村**房**村,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大楼**房。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2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环保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兴安路口时,被长沙市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6月21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1860731****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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