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日开始,被告人邹某某经营位于营口市站前区某某小区西门南侧的营口市站前区**电玩城。该电玩城曾因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型、机种等游戏设备于2018年11月3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行政处罚,后又经营至今。2019年6月25日下午,营口市公安局在邹某某经营的**电玩城内查获涉赌人员26人,查扣游戏机15台。经营口市公安局鉴定:在**电玩城内查扣的15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口鑫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邹某某开设赌场所使用的微信账号**(微信名L**)的资金流水进行审计:自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6月25日,该微信账号内流入资金累计430906.50元,累计流出资金313085.60元,差额为117820.90元。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证人鲍某某、魏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俊
代检察员:宁小浦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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