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澳门居民身份证号:13******,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码M3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住广东省中山市**路**栋**。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前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邹某某对其前夫黄某某人民币38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7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将(2017粤0305执**)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给邹某某,邹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2018年12月20日,邹某某在**银行中山市**支行以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开立银行账户,从开户日至2019年4月7日,该账户累计进账人民币226107.5元,且相应款项均于进账当日即转出,邹某某未主动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履行债务,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工商银行业务凭证,原卷执行卷宗,被告人邹某某的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雄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堃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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