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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紫金县人,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镇**村委会**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镇***上城**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现经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证,明知是走私柴油的情况下,仍以每吨5200元至5400元的价格向伍△波(另案处理)购买走私柴油,用于非法销售给曾△发、陈△、卢△、史△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邹某某收到销售柴油的款项后,利用其控制的本人及钟△娣账户将款项转入伍△波指定的户名为李△、伍△思、谢△明三个账户,共向伍△波转账购销柴油款人民币9672705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邹某某驾驶车牌号粤13***、粤R7***挂的半挂牵引式油罐车,前往广州新塘装载柴油运往罗定市,途经肇庆市**服务区时,被肇庆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现场起获红色柴油33.7吨,被告人邹某某未能提供该批柴油的合法来源证明。经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柴油含有醌茜成分,为红柴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核定证明书、检验证明、银行流水、电子证据、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庆强

                             检察官助理:张  莹

                      

 2020年7月24日    

 

附:1. 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郁南县看守所;

2. 本案卷宗6册;

3. 随案移送财物清单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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