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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涉嫌赌博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市武陵区**乡**村的家中自己坐庄收“地下六合彩”码单,供参赌人员龚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龚某乙、芦某某等人多次购买“地下六合彩”,经查实共计收受赌资63000余元,从中获利58000余元。案发后,邹某某已上缴非法所得6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照片、公安暂扣款预收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龚某乙、龚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积极上缴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268****。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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