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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委会**组附**号A,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时,邹某某伙同丰城市**镇**村人李某某从丰城市**镇**村**组村民甘某某手中承包了其在**组山场的山,在挖掘甘某某**组山场(1号)的过程中,邹某某与李某某发生矛盾,李某某从中退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之后,邹某某继续在**组承包山场,并且扩大承包了2号与3号**组山场,在没有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挖掘瓷土。非法占用农用地27.9亩.其中公益林15.2亩,商品林12.7亩。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丰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收证据材料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甘某甲、吴某某、甘某乙、李某某、甘某丙、杨某某、鄢某某、甘某丁、甘某茂、徐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丰城市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丰城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全伏 熊鹏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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