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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犯交通肇事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4********,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祁东县**镇**村**组*号,住衡东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09月13日。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4日13时24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湘D3J***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322线17公里处800米地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驾驶人张某甲驾驶的湘D9N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湘D9NX**小型轿车乘坐人张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理交通事故。经认定,该事故形成原因:驾驶人邹某某驾驶湘D3J***小型轿车未注意行车安全,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造成;驾驶人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张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乘坐人张某乙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赔偿133万元,现已赔付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息表、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20年09月10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4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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