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乡**村**馆内,窃取被害人李某某(女,48岁,吉林省人)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金项链等物品。
被告人邹某某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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