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29号
被告人邹某某,外号“黑牛”,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原籍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20年6月9日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邹某某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粤K1****号银色面包车,到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荔枝塘枫林垌村的一块空地处,将谭某某放养在该处的一头母黄牛一头小黄牛牵上面包车,意欲盗走。后因面包车车辆故障无法启动,未能得逞。同月21日,两人再次驾驶面包车到上述地点,将上述母黄牛和小黄牛牵上面包车后,驾车逃离。在逃离过程中,面包车塌陷进路边的坑内,无法继续行驶,邹某某、何某某弃车潜逃,被盗黄牛被事主寻回。经价格认定,两头黄牛总价值12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 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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