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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号。2000年12月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7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9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到南平市建阳区**路**号**楼,通过爬窗进入到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将周某某放置在房间床头柜上的华为荣耀Honor8C手机和金立GIONEE F100手机盗走。而后被告人邹某某将荣耀Honor8C手机以人民币280元价格卖至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村**店 。现被盗的2部手机已被依法扣押并归还被害人周某某。经鉴定,被盗的荣耀Honor8C手机价值为183元人民币,金立GIONEE F100手机价值为150元人民币。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邹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潭山公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邹某某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邹某某供述与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有多次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盗窃所得已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邹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振华

检察官助理:范淑敏

二0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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