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邹金平,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012270510,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五一村十一组,无业。1999年6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11日被临时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2020年1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金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邹金平趁与其一同住在曹妃甸工业区昱海澜湾小区C区出租屋的被害人高某某未在家之际,秘密窃取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客厅的旅行箱内4000元钱现金及其他生活物品后离开。后被告人邹金平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网安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邹金平火车票照片、短信记录照片、羁押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金平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金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金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金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邹金平现被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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