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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3月2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8年9月底应聘到周某某经营的餐馆打工,2018年10月10日被解雇。2018年10月10日下午,邹某某独自一人来到餐馆位于威远县严陵镇阳岗街30号**栋**单元**号的员工宿舍收拾行李。临走时,邹某某将周某某卧室内床头上放置的黄金转运珠手链1条、铂金戒指1个、充电宝1个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424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黄金转运珠手链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15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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