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2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94****,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等人在本市厚街镇**社区**KTV**号房内喝酒。期间, 邹某某见汪某某喝醉后趴在沙发上睡觉,遂盗走其裤袋里的苹果IPhone11Pro手机(约价值8729.1元)和现金1000元。得手后,邹某某逃离现场。次日21时许,邹某某使用上述手机到厚街镇**社区**百货店通过微信支付套现490元。同月28日16时许,侦查人员在厚街镇**派出所附近将邹某某抓获。破案后,未能起回上述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邓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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