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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多次利用套现、网络转账的方式盗取被害人董某某支付宝内存款,共计122886元人民币。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15时许在惠东县黄埠镇海滨四路**家园**房内抓获被告人邹某某。2019年10月29日,被害人董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谅解被告人邹某某,不追究其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兴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刑事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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