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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8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蒙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共同盗窃摩托车,三人来到惠州仲恺高新区**镇寻找目标,在**镇**街**号楼下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黑色鬼火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0元)停放在该处,趁四周无人之际,马某某将该摩托车推到旁边一巷子进行剪线打火,邹某某、蒙某某在旁边望风,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邹某某于同日被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摩托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凯苑

检察官助理:邓文廷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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