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梅州市梅县区**镇**村**队**号自建房。2018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3月4日因赌博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处予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邹某某利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用其位于梅州市梅县区**镇**村**队**号住家的天台架设信号基站的便利,在信号基站电源线上私搭电线实施盗窃,供自己使用及贩卖,价值共计130807.7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被告人邹某某雇佣电工,在**公司信号基站的电源线上私搭电线供自己家里使用。至2019年10月,一共使用66个月,每月使用约300度电,共计19800度电,价值14748.09元。
2、2017年9月初,被告人邹某某将住家的一至三楼租给李某某经营的**饭店。当月,邹某某雇佣电工,在**公司信号基站的电源线上私搭电线供**饭店使用。至2019年10月,一共使用了26个月,每月使用约6500度电,共计169000度电,价值114301.17元。期间,李某某使用现金与邹某某进行电费结算,共支付了约120000元。
3、2017年9月,被告人邹某某在住家附近经营**辣椒厂。当月,邹某某雇佣电工,在**公司信号基站的电源线上私搭电线供**辣椒厂使用。至2019年10月,一共使用26个月,每月使用约100度电,共计2600度电,价值1758.48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的家属向**公司全额赔付了电费,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梅州市电价价目表、信号基站电费清单、租赁合同、同意函、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的电力,共计130807.7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珠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移送相关材料(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