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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步行至于都县贡江镇北门街路口附近,看见巷子过道内停放着的一辆玫瑰金色雅迪电动车(赣临时86D538****)未上龙头锁,见四周无人,邹某某便上前将电动车盗走。之后,邹某某蹬着电动车来到县城烟草公司附近一修理店,对修理店老板谎称电动车钥匙遗失,花钱更换锁芯后,将车用于自己送快餐。2020年5月12日,于都县公安机关将该电动车发还给了被害人谢某某。2020年5月15日,经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雅迪电动车价格为1647元。

2、2020年4月3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骑着盗窃而来的雅迪电动车窜至于都县贡江镇小蓝天恺嘉合宾馆附近,看见路边停放一辆黑色摩托车,见四周无人,邹某某上前用脚蹬的方式将摩托车蹬至于都中学附近一车辆修理店铺,让店主帮忙换锁,因店主无空修理,邹某某便将车留下称到时候再来取车。当晚,被害人朱某某发现车被盗,便沿路寻找至修车店门口,发现了自己被盗的车后,朱某某报警,并于第二日将车骑回家中。次日,邹某某前来取车时发现该车未在店铺内,其意识到车可能是被车主发现骑回后,便迅速离开。2020年5月15日,经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雅迪电动车价格为1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娟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光盘贰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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