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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邹伟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附近。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伟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邹伟平从宁都县梅江镇****KTV下班后,驾驶摩托车返回宁都县**镇**村家中。2时许途经长胜镇**村蔡某某经营的移动营业厅,见营业厅大门未锁,遂起意盗窃。随后邹伟平从摩托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螺丝刀,推开营业厅大门进入大厅,用螺丝刀撬开手机柜台,从柜台内盗得移动定制A4手机6部、OPPOA5手机3部、VIVOY93手机1部(合计价值7090元),之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追回OPPOA5手机1部、VIVOY93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邹伟平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伟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伟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伟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伟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宇伟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邹伟平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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