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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阜城县****村人。199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8月26日执行期满予以释放。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27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邹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路**公寓对过“**汽车美容店”宿舍,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甲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OPPO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何某某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

2、2019年5月24日,邹某某在**镇**村东老桥西侧,秘密窃取被害人魏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

3、2019年6月12日,邹某某骑摩托车到东光县**景区进口处对过一家烟酒超市,由后门进入房间内,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甲2300元现金,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

4、2019年7月28日,邹某某在**乡**村,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甲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

5、2019年8月,邹某某在**镇**村东收木头处,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

6、2019年8月27日,邹某某在**镇**村**线北侧房前空地处,秘密窃取被害人曹某某拖板车电瓶两块,被害人刘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

7、2019年10月6日,邹某某骑摩托车进入**镇**村葡萄地,秘密窃取被害人卢某某一辆银灰色电动三轮车。

8、2019年10月,邹某某在**镇**村养鸡场院内,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

9、2019年11月,邹某某在**镇**村**省道路北处,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丙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

10、2019年11月17日,邹某某在**乡**村粮庄处,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丙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

11、2019年11月17日,邹某某在**乡**村粮庄东侧,秘密窃取被害人马某某货车电瓶两块。

12、2019年11月28日,邹某某骑摩托车到东光县老县医院一楼,秘密窃取被害人陈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

13、2019年12月27日,邹某某在**镇**村北大棚地里,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

14、2020年1月2日上午,邹某某手持撬棍将**镇**村西路边东侧房子门锁撬开后进入屋内,秘密窃取被害人牛某某一把电动犁。

15、2020年1月3日,邹某某手持钳子将**镇**村**路一户铁丝门剪断后进入院中,秘密窃取被害人郭某某一辆银灰色电动三轮车。

16、2020年1月3日,邹某某骑摩托车持撬棍将**镇**村村东养鸡场平房门撬开后进入房间,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丁一台王牌电视机,一个电钻、两个电机。

17、2020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邹某某骑摩托车到**镇老油棉厂院内,持撬棍将被害人庄某某家门撬开后进入屋中,秘密窃取5300元现金,一箱衡水老白干酒,一些散烟等物品。后又将老油棉厂门房撬开,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张某戊一物品翻动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前科信息、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情况说明、监控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邹某某的户籍证明;

3、证人安某甲、董某某、王某丁、安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庄某某、张某戊、马某某、张某丙、刘某甲、曹某某、刘某乙、李某某、郭某某、王某丙、牛某某、张某丁、卢某某、魏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张某甲、陈某某、王某甲、何某某的陈述;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搜查视频、监控录像);

7、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占营

                                              检察官助理:梁瑞林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具结书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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