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624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街道**住宅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298号物美超市自助结账时,以故意不扫码的方式窃取了车厘子等物品。
2020年1月2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298号物美超市自助结账时,以故意不扫码的方式窃取了一袋鸡腿。
2020年2月9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298号物美超市自助结账时,以故意不扫码的方式窃取了鸡蛋等物品。
2020年2月14日16时38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298号物美超市自助结账时,以故意不扫码的方式窃取了一袋豌豆等物品。
2020年2月21日15时37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298号物美超市自助结账时,以故意不扫码的方式窃取了猪肉、挂面、保鲜膜等二十多种商品(价值人民币395.48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慧崇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588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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