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邹志友,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在深圳无固定住址,无业。2012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志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邹志友于南山区**南路交界处深圳市**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服务楼**门口单车停放处,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力威动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卖与他人后得赃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被盗力威动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186元。
2018年11月1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邹志友于南山区**区出租自行车停放处,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卖与他人后得赃款人民币550元。经鉴定,被盗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88元。
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邹志友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古埠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志友的供述;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志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志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志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后被告人邹志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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