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街**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新农村**单元**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邹某某了解到自贡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补贴政策。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以其女儿张某某的名义,办理经营服装零售的营业执照,在明知其女儿张某某没有实际创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张某某在自贡市贡井区龙潭镇和平街67号经营服装零售创业项目,向自贡市贡井区**镇政府提交自贡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张某某的身份证、毕业证、银行卡、租房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申请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邹某某收到自贡市贡井区**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1万元。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主动退交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自贡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租房协议、张某某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张某某工作证明、张某某毕业证书复印件、张某某银行卡复印件、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童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维
检察官助理:魏 坤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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