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5〕33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57********,汉族,文盲,山东省蓬莱市人,住蓬莱市**街道**村。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蓬莱市**街道**街**号门口附近,盗窃红色大阳牌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鲁******,价值人民币5518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
2015年9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蓬莱市**街道**街**号门口附近,盗窃红色大阳牌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鲁******,价值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静
2015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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