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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老火锅店,用徒手掰开玻璃大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将吧台柜子和抽屉里共计3000余元现金盗走。

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快乐岛网吧将邹某某抓获。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汤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DNA鉴定文书》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玉霞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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