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8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号**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4日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9日21时20许,被告人邹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在昭阳区**广场**KTV唱歌,受害人喝醉后与被告人邹某某到KTV超市刷卡消费,在刷卡的过程中邹某某看到刘某某银行卡密码,返回包房后,邹某某趁刘某某醉酒后不备时将刘某某钱包内的银行卡盗走,到珠泉路信用社自助取款机取走刘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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